※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企业内调职签证(居留资格“企业内调职”(企業内転勤))的提交资料,已于2026年4月1日变更。变更的重点,是类别(Category)3、4的公司提出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和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增加了表明调职前工作的外国事业所(营业场所)存在的资料等。
本文按申请的种类和类别整理发生变更的资料。同时说明企业内调职所认可的调职范围,以及将于2027年4月1日新设的“企业内调职2号”(企業内転勤2号)。
目录
哪种申请、哪类公司的资料发生了变更
增加了资料的,是类别3、4的公司提出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和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新的一览已于202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涉及的申请有以下3种。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把在海外的员工新接来日本时的申请
-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以其他居留资格在日本的人,变更为企业内调职时的申请
-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企业内调职居留的人,继续从事相同活动时的申请
| 申请的种类 | 类别1、2的公司 | 类别3、4的公司 |
|---|---|---|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关于变更的资料中未刊载一览 | 增加了3个项目,2个项目的内容发生了变更 |
|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关于变更的资料中未刊载一览 | 与认定的申请相同 |
|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增加了附注的项目不属于提交对象 | 住民税证明书的项目增加了附注 |
类别1、2的公司,除申请书、证明类别的文件等通用资料以外,原则上无需提交。这一处理方式写在入管厅的企业内调职页面上。
认定的申请,可以由调入的日本事业所的职员担任代理人,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入管法第7条之2第2款、入管法施行规则附表第四)。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企业内调职”居留资格提交资料的变更(202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日语)、“居留资格“企业内调职””(日语)
类别3、4的认定、变更申请中发生变更的资料
增加的是表明外国事业所存在的资料、登记事项证明书(商业・法人登记)(登記事項証明書)、表明日本事业所存在的资料这3个项目。在入管厅的资料中,相应的部分以红字和删除线标出。
| 编号 | 资料(入管厅一览的原文) | 资料中的标示方式 |
|---|---|---|
| 7 | 明确调职前工作的事业所之存在的资料 (1) 由公共机构出具的法人登记相关资料 (2) 纳税情况、交易实绩、提单、进出口许可书、广告等 | 整个项目为红字 |
| 8 | 证明申请人经历的文件中,(2) 明示过去1年间所从事的业务内容及地位、报酬的、紧接调职之前工作的外国机构(在紧接调职之前1年以内,申请人有以企业内调职的居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期间的,包括该期间所工作的日本机构。)的文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户口簿等) | 末尾的括号内容“(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户口簿等)”(「(社会保険加入証明、戸口簿等)」)为红字 |
| 9 | 明确事业内容的以下任一资料 | 选项“(3) 登记事项证明书”被划上删除线 |
| 10 | 登记事项证明书(商业・法人登记) | 整个项目为红字 |
| 11 | 明确申请人活动的事业所之存在的资料(不动产登记簿、事务所的照片・平面图等) | 整个项目为红字 |
认定申请用和变更申请用的这5个项目,内容相同。编号是入管厅的提交资料核对表(仅限类别3、4)(提出書類チェックシート)中的编号。
编号7中,被限定为“由公共机构出具的”的,是(1)的法人登记相关资料。(2)中还列举了交易实绩、广告。编号5、6、9中的“以下任一资料”这一表述,在编号7中没有。
编号8的括号内容,是带“等”字的例示。并没有写仅限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从资料的标示方式来看,登记事项证明书从明确事业内容的资料的选项之一,变成了独立的项目。编号7〜11,类别3、4的公司都要提交。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企业内调职”居留资格提交资料的变更(202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日语)第1〜2页、“提交资料核对表(仅限类别3、4)”(日语)
更新申请中发生变更的地方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中发生变更的,是增加了1条关于无法提交住民税证明书时的附注。
对象是一览中的编号5“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记载有1年的总所得及纳税情况的证明书)”。这是在类别3、4的公司工作的人提交的资料,类别1、2不属于提交对象。
增加的附注是以下这1句。
- ※无法提交时,请提交证明已就工资进行(纳税)申报的资料。
附注说明的是无法提交证明书时代替提交的资料。入管厅的页面还提到,在入境后不久或搬家等情况下,有时市区町村不会出具证明书。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企业内调职”居留资格提交资料的变更(202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日语)第3页
自己公司类别的确认方法
类别按调入的公司(所属机构)是否上市、是否提交了上一年度部分的法定调查书合计表(法定調書合計表)等来决定。
| 类别 | 符合的机构 |
|---|---|
| 1 | 以下之一:在日本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营保险业的相互公司;日本或外国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认可法人;日本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认可的公益法人;法人税法附表第1所列的公共法人;创新创出企业(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企業);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 |
| 2 | 在上一年度部分的工资所得的扣缴单据等法定调查书合计表中,源泉征收税额为1,000万日元以上的团体、个人。或者,希望以与类别2相同的附件资料申请、已提交类别审查相关资料、且在留申请在线系统的使用申请已获批准的机构 |
| 3 | 已提交上一年度部分的职员工资所得的扣缴单据等法定调查书合计表的团体、个人(类别2除外) |
| 4 | 不属于1〜3中任何一类的团体、个人 |
属于哪个类别,用《会社四季报》(上市公司季刊手册)的复印件、法定调查书合计表的复印件等来证明。没有可提交的资料时,按类别4处理。
在认定和变更的申请中,类别4的公司还要提交说明无法提交法定调查书合计表之理由的资料。例如工资支付事务所等的开设申报书(給与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届出書)的复印件等。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企业内调职””(日语)
企业内调职所认可的活动与许可的基准
企业内调职是外国事业所的职员规定期间调职到日本的事业所,从事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活动的居留资格。
对象是在日本设有总店、分店及其他事业所的机构在外国的事业所的职员。被认可的,是在调入的事业所从事的活动(入管法附表第一之二)。
许可的基准有2项,两项都需要满足。
- 紧接调职之前,在外国的总店、分店及其他事业所,持续从事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业务1年以上
- 获得与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所得报酬同等额以上的报酬
计算这1年时,可以把以企业内调职在日本的事业所工作的期间合并计算。在外国事业所的业务,只要是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业务即可。入管厅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入国・在留審査要領)表示,并不要求到必须是与调职后的业务相同或相关的业务的程度。
居留期间为5年、3年、1年或3个月之一。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附表第一之二、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日语)(“企业内调职”一项)、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日语)附表第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16节
“调职”所包含的调动范围
除同一公司内的调动外,向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借调(出向)也包含在“调职”之内。入管厅的审查要领把调职表述为“通常是同一公司内的调动”(通常、同一会社内の異動),并说明系列企业内的借调等也包含在内。
下表是审查要领的整理。入管厅公布的页面上没有相同的表。
| 调动的形式 | 是否属于企业内调职的对象 |
|---|---|
| 总店(总公司)与分店(分公司、营业所)之间 | 一般属于对象 |
|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孙公司视为子公司) | 属于对象 |
| 子公司之间、孙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孙公司之间 | 属于对象 |
| 曾孙公司之间 | 不作为对象。母公司对孙公司、曾孙公司一贯100%出资的,属于对象 |
| 向关联公司的调动 | 属于对象 |
| 关联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 | 不作为对象 |
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含义,依照财务报表等规则(1963年大藏省令第59号)(財務諸表等規則)第8条的定义。不仅看表决权的比例,还要看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役员)、融资等关系来决定。
申请时,提交表明调职前的事业所与调职后的事业所之间关系的资料。是同一法人内的调职、向日本法人的借调,还是向在日本设有事务所的外国法人的借调,提交的资料各不相同。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16节、“居留资格“企业内调职””(日语)
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区别
从事的活动相同,但企业内调职的基准中没有关于学历、实务经验年数的规定。取而代之,要求紧接调职之前已在外国的事业所工作1年以上。
| 项目 | 企业内调职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
| 工作方式 | 从外国的事业所规定期间调职 | 根据与日本的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工作 |
| 学历、实务经验 | 基准中没有规定 | 主修相关科目并从大学毕业、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等之一(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业务的情况) |
| 紧接调职之前的工作 | 在外国的事业所持续1年以上 | 基准中没有规定 |
| 报酬 | 与日本人同等额以上 | 与日本人同等额以上 |
| 居留期间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表格是把基准省令(规定入管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法务省令)和入管法施行规则的条文并列而成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简称“技人国”)的条件,整理在技人国签证完全指南:条件与所需材料中。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附表第一之二、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日语)、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日语)附表第二
审查所需的天数,以及申请前要确认的事项
企业内调职的审查所用的天数,就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而言,平均为37.8天(2026年7月交付的申请)。
| 申请的种类 | 到作出处分(对申请作出的决定)为止的平均天数 |
|---|---|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 | 37.8天 |
| 居留期间的更新 | 39.6天 |
| 居留资格的变更 | 13.0天 |
更新和变更的天数,是到许可的告知为止的天数,包含到前往入管领取之日为止。
这是全国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平均值,是只统计获得许可的申请的数字。被要求补交资料的,到提交该资料为止的天数也包含在内。
入管厅表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申请,有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有可能受到不利处分。申请之前,先确认以下几点会比较稳妥。
- 用外语制作的资料,要附上日语翻译
- 在日本签发的证明书,全部提交自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证明书
- 在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被要求提交一览中未列出的资料
不知道该用哪些文件来备齐外国事业所的资料时,本事务所的企业内调职签证申请支持会确认是否需要追加资料,以及各国资料的组合。
变更和更新的手续费,已于2026年10月1日修订。金额整理在居留手续费的金额表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居留资格“企业内调职””(日语)
将于2027年4月1日新设的企业内调职2号
2027年4月1日,企业内调职将分为第1号和第2号。现在的企业内调职将成为第1号,并将增加以修得技能等为目的的第2号。依据是2024年6月公布的修改后的入管法(2024年法律第60号)。
| 项目 | 第1号 | 第2号 |
|---|---|---|
| 活动 | 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活动(与现在相同) | 为修得技能、技术或知识(技能等),在调入的事业所接受讲习,并从事与技能等相关的业务的活动 |
| 接收机构 | 没有法务省令规定的基准 | 全职职员总数为20人以上。第2号外国人的人数,不超过全职职员总数的20分之1 |
| 调职前的工作 | 持续从事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业务1年以上 | 持续从事可以修得技能、技术或知识的业务1年以上 |
| 居留期间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在不超过1年的范围内个别指定的期间 |
| 配偶、子女的家属滞留(家族滞在) | 属于对象 | 不属于对象 |
与日本人同等额以上的报酬,在第2号中也被列为基准。曾以第2号在日本居留的人,还需要该期间合计未达到1年。全职职员的人数,不包括外国事业所的职员和第2号外国人。
第2号的活动中,排除了第1号的活动和育成就劳(育成就労)的活动。以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企業単独型の技能実習),为研修等目的以1年以内的期间接收外国事业所职员的,2027年4月1日及以后将以第2号接收。
以第2号居留,合计以1年为上限,居留期间届满后被要求回国。育成就劳的机制,整理在育成就劳制度的整体情况中。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附表第一之二・附表第一之四(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规定“企业内调职”一项下栏第二项所定公私机构之基准的省令(日语。企業内転勤の項の下欄第二号に規定する公私の機関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2025年法务省令第46号。2027年4月1日施行)、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日语)・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日语)附表第二(经2025年法务省令第45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厚生劳动省“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3-11〜3-12页、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劳制度Q&A”(日语)Q27
现在以企业内调职居留的人将如何处理
在2027年4月1日这一时点以企业内调职居留的人,将被视为以第1号居留。居留期间到现在的居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2024年法律第60号附则第7条)。
在永住许可的审查中不计入“工作类居留资格”
2026年10月1日修订的永住许可相关指南(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把企业内调职从“工作类居留资格”(就労資格)中排除了。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永住许可申请中,以企业内调职居留的期间将不计入“以工作类居留资格5年”。
适用的时间和其他变更点,整理在永住许可指南的修订内容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4(2)注2、第2之5(6)、第6
常见问题
调职前所在的国家没有相当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文件时怎么办?
并没有写仅限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览的原文是“(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户口簿等)”,是带“等”字的例示。
所要求的,是明示过去1年间的业务内容、地位、报酬的、紧接调职之前工作的外国机构的文件。用哪些文件可以表明,因国家和工作单位而不同,详情将在您咨询时确认。
在外国事业所工作未满1年的员工,能接来日本吗?
不满足企业内调职的基准。基准要求紧接调职之前持续工作1年以上。
入管厅的审查要领表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基准,也可以凭该居留资格入境。这样就要先确认学历和实务经验是否符合基准。
以企业内调职,能居留超过5年吗?
无期限的居留不被认可。因为企业内调职是为“规定期间”(期間を定めて)调职而设的居留资格。
入管厅的Q&A表示,希望超过5年这样的长期居留的,将慎重审查其必要性等(2026年7月版 Q44)。
总结
企业内调职的提交资料已于2026年4月1日变更。类别3、4的公司提出的认定和变更的申请中,增加了表明外国事业所存在的资料、登记事项证明书(商业・法人登记)、表明日本事业所存在的资料。更新的申请中,增加了关于无法提交住民税证明书时的附注。
2027年4月1日,企业内调职将分为第1号和第2号。计划调职的公司,先确认自己公司的类别,以及要从外国事业所调取的资料,申请的准备会更容易推进。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企业内调职””(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企业内调职”居留资格提交资料的变更(202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交资料核对表(仅限类别3、4)”(日语。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用)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劳制度Q&A”(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厚生劳动省“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16节“企业内调职”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7条之2、附表第一之二、附表第一之四、2024年法律第60号附则第7条
- 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日语。1990年法务省令第16号)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日语)附表第二、附表第四
- 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附表第一之二的表中“企业内调职”一项下栏第二项所定公私机构之基准的省令(日语。2025年法务省令第46号。2027年4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