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Visa / 興行

興行簽證申請

從演員、歌手、舞者、運動員、模特,到相關隨行工作人員的招聘。興行簽證是招聘方實際狀況受到嚴格審查的特殊在留資格。本事務所有職業體育隊招聘業績。

職業體育招聘業績
對應分類制度
不許可時再申請免費

興行簽證(興行)是什麼?

Overview

興行簽證是,外國人在日本國內進行興行活動(戲劇・演藝・演奏・體育等)的在留資格。其特徵是活動主體不是外國人本人,而是招聘的企業・團體作為申請主體

入管局對興行活動的實質性招聘方的事業實態採用嚴格審查的營運。這是因為興行簽證過去曾被不當就勞目的濫用,現在適用比一般工作類簽證更嚴格的審查程序。

興行簽證適用的外國人

Targets

娛樂

演員、歌手、舞者、音樂人、喜劇演員、導演等。典型情況為現場公演、舞台、音樂節等場合的招聘。

體育

職業體育選手(棒球、足球、籃球、橄欖球等)、格鬥選手、教練・訓練師等。典型情況為球隊合約・賽事出場・集訓等。

模特・時尚

時裝模特、廣告模特、宣傳活動參與者等。典型情況為品牌時裝秀、目錄拍攝、廣告拍攝等。

相關工作人員

舞台監督、音響・燈光技師、服裝擔當、翻譯等支援興行的隨行工作人員。與主要演出者有合約關係時為對象。

申請所依據的號之區分

Categories

興行簽證並非由單一基準構成。上陸基準省令分為 3 號,其中 1 號又分為イ・ロ・ハ。選擇哪一號,將改變對招聘方的要件與必要文件。

上陸基準省令對象活動
基準 1 號イ在風營法 2 條 1 項 1〜3 號所營設施以外的場所舉行的興行(基於與日本機構的合約)
基準 1 號ロ由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特殊法人主辦、在學校舉行 等 5 種類型
基準 1 號ハ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的興行(在風營法所規制設施舉行者 等)
基準 2 號演劇・演藝・歌謠・舞蹈・演奏 以外的興行(體育 等)
基準 3 號興行以外的藝能活動(商品・事業的宣傳、廣播節目・電影的製作、商業用攝影、錄音錄影)

基準 1 號只要符合イ・ロ・ハ其中之一即可。能使用哪一號,取決於在何種會場、以何種形式舉行興行。本事務所建議在製作合約之前即行諮詢。

基準 1 號(演劇・演藝・歌謠・舞蹈・演奏)的 3 種模式

3 Patterns

興行簽證的基準 1 號根據興行形態分為 イ(一般興行)/ロ(公共機構主辦等)/ハ(專屬合約) 3 種模式。依自家興行屬於哪種模式,所需要件・審查嚴格度・必需文件大不相同。

1 號イ

一般興行合約(經過演出經紀)

主要要件

  • 簽約機構有 3 年以上興行業務經驗的經營者・管理者
  • 過去 3 年向外國藝人全額支付報酬的實績
  • 在風營法 2 條 1 項 1〜3 號營業設施(夜總會等)以外的場所興行

1 號ロ

公共機構主辦・文化交流・學校・大型主題公園等

主要要件

  • 國・地方公共團體・特殊法人主辦,或文化交流資金援助設立法人主辦
  • 10 萬㎡以上的主題公園,或觀眾席 100 名以上・無償提供飲食・無接待的設施
  • 1 日 50 萬日元以上的報酬・30 日以內停留 之一

1 號ハ

在風營法所規制設施(有接待的餐飲店等)舉行的興行

主要要件

  • 月額 20 萬日元以上的報酬義務
  • 簽約機構有 3 年以上經驗者・5 名以上常勤員工
  • 舞台 13㎡以上・休息室 9㎡以上等設施要件

在 Live House 或劇場的一般公演適用 1 號イ,公立文化中心主辦的演唱會、或客席 100 人以上設施的公演適用 1 號ロ,在有接待的餐飲店等風營法所規制設施舉行的興行適用 1 號ハ。另外,職業體育選手的招聘並非基準 1 號而是基準 2 號,廣告拍攝與商業用攝影則為基準 3 號。

招聘方企業・團體的主要要件

Sponsor Requirements

興行簽證有招聘方企業・團體的實態受到嚴格審查的特徵。主要審查項目如下:

  1. 01

    招聘方的事業實態

    持續性興行活動的實績、法人登記、決算文件

  2. 02

    興行合約的內容

    活動內容、期間、報酬、業務範圍的明示

  3. 03

    興行場所的合法性

    現場演出場所・劇場・體育館等是否超過風營法等規制

  4. 04

    報酬額的妥當性

    與日本人從事同等業務時的報酬同等以上,基準 1 號ハ 為月額 20 萬日元以上(依入管營運)

  5. 05

    業務範圍的明確性

    是否限定於興行活動,是否包含不當勞動

報酬要件的詳細

  • ・1 號ハ(製作公司專屬合約):月額 20 萬日元以上
  • ・1 號ロ(公共機構主辦等的特例):1 日 50 萬日元以上的報酬且 30 日以內停留的情況等
  • ・1 號イ(一般興行):未規定具體金額,但需與日本人同等業務的報酬一致

在留期間

Period of Stay

興行的在留期間依活動期間而定。運用上的區分如下。

在留期間運用
3 年超過 1 年穩定進行興行活動的情況 等
1 年超過 6 月進行興行活動的情況 等
6 月活動期間超過 3 月且在 6 月以下的情況 等
3 月不屬於 3 年・1 年・6 月・30 日任何一種的情況
30 日符合基準 1 號ロ(5)(1 日 50 萬日圓以上報酬且 30 日以內停留)的情況

職業體育選手的更新最短單位為 3 月(不適用 30 日)。合約期間在 3 月以內則 3 月,超過 3 月且在 6 月以下則 6 月,為實務上的大致標準。賽季制的球隊會產生無比賽的休賽期,如何以書面說明該期間的活動,是審查上的論點。

興行簽證的審查期間(入管廳公布值)

Processing

令和 8 年 6 月許可分・全國平均(至處分的日數)

申請種類平均處理日數
在留資格認定(認定證明書 COE)16.7 日
在留期間更新31.0 日
在留資格變更36.1 日

依分類制度的審查期間縮短(基準 1 號イ 的情況)

過去在「興行」基準 1 號イ 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簽約機構分類為類別 1,其他分類為類別 2(依入管營運)。類別 1 審查期間較短(經營者無變更時試行營運 2 週以內),提交文件也有簡化的營運。定期進行興行招聘的企業,維持類別 1 的地位在實務上有利。

興行簽證 費用

Pricing

興行簽證因招聘方的實態審查嚴格,以標準方案為中心的營運。也可選擇 簡易(僅檢查)・全套支援(含文件收集代辦)。

申請種類簡易標準全套支援
在留資格認定(COE)¥55,000¥99,000¥132,000
在留資格變更¥55,000¥99,000¥132,000
在留期間更新¥55,000¥99,000¥132,000
  • ・含稅表示。多人同時招聘時另行報價(從通常單價階段性折扣)
  • ・配合公演・賽事日程的緊急對應可能需要另外費用
  • ・實際費用(印花稅、翻譯費、郵寄費等)另行計算

關於興行簽證的常見問題

FAQ

Q. 有職業體育隊的外國選手招聘業績嗎?+

A. 是的,本事務所有代辦職業體育隊外國選手招聘的業績。對應球隊所屬合約的內容確認、報酬要件的整合、與賽事出場日程的關係等體育招聘特有的論點。

Q. 現場演出場所招聘海外藝術家也是對象嗎?+

A. 通常的現場演出場所・音樂廳・劇場的演奏,以基準 1 號イ 或 1 號ロ 推進。在風營法上從事接客營業的設施(夜總會・俱樂部等)的興行不屬於 1 號イ 的對象,但並非不能申請,而是移至要件較重的 1 號ハ。另外,1 號ロ(4)適用於客席不有償提供飲食且不進行接待、客席 100 人以上的設施。客人在吧台領取後自行拿到客席的形式,以及入場費中已含飲料費的形式,均不屬於「在客席提供飲食」,因此含飲料費的現場演出場所也可能適用。請告知興行場所的種類與客席數,我們將提議以哪一號組建。

Q. 文化交流目的的活動要件不同嗎?+

A. 是的。公共機構主辦或文化交流目的的情況適用基準 1 號ロ,要件比一般興行(1 號イ)更簡單。國・地方公共團體・特殊法人(NHK 等)主辦、文化交流資金援助設立法人主辦、10 萬㎡以上的主題公園、觀眾席 100 名以上且無償提供飲食・無接待的設施等(依入管營運)。

Q. 什麼是分類制度?+

A. 過去在「興行」基準 1 號イ 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簽約機構分類為 類別 1,其他分類為 類別 2(依入管營運)。類別 1 審查期間較短(經營者無變更時試行營運 2 週以內),提交文件也有簡化的營運。定期進行興行招聘的企業,維持類別 1 的地位在實務上有利。

Q. 模特招聘取得簽證需要什麼?+

A. 首先要區分是「興行」還是「藝能活動」。如時裝秀出演這類向觀眾展示的興行屬於基準 1 號;廣告・CM 的拍攝或商業用攝影則屬於基準 3 號。基準 3 號在條文中明記為「與商品或事業的宣傳相關的活動」「與商業用攝影相關的活動」。依合約形式・報酬額・期間不同,適用的號會變化,因此在合約草案階段諮詢更實用。

Q. 與所屬事務所的合約結束了。不透過事務所能申請嗎?+

A. 有可能。基準 1 號イ・1 號ハ 要求「基於與日本機構的合約」進行,但 1 號ロ 沒有該要件。若為客席 100 人以上且無接待的會場的公演,存在以 1 號ロ(4)組建的餘地。惟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申請需要日本一方的代理人(受入機構的職員等),並需提交該機構的登記事項證明書・決算書・從業人員名簿,因此日本一方的受入方在實務上仍屬必要。

Q. 可以讓新設立的公司作為招聘方嗎?+

A. 視號而定。基準 1 號イ 要求簽約機構有「就外國人興行業務累計 3 年以上經驗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新設公司較為困難。相對地,1 號ロ 既不課經驗要件,也不課報酬額與設施面積要件。依在何種會場以何種方式舉行興行,新設公司亦可能成立。

Q. 公司的負責人可以自行進行線上申請嗎?+

A. 向窗口提交時,受入機構的職員可作為代理人申請,無需申請等取次資格。而線上提交時,所屬機構的職員須已取得申請等取次者的承認。需依序完成利用者登記・利用申出・承認,並非臨時起意即可使用。郵寄提交不予受理。

Q. 更新申請期間,可以前往海外的比賽或公演嗎?+

A. 取決於前往地的簽證要件。實際發生過的例子是,出戰臺灣的比賽需要在留卡殘存期間 3 個月以上,更新申請期間無法滿足而放棄渡航。在結果出來前在留卡的期限不會延長,因此有海外遠征計畫時,需要倒算並盡早著手。

Q. 來日不久,無法取得住民稅的課稅證明書。+

A. 更新申請的必要文件中列有住民稅的課稅(非課稅)證明書與納稅證明書,但來日時日尚淺時可能無法核發。此時可以用薪資明細或支付明細,加上銀行的入帳記錄來立證報酬支付的實態。也有選手合約並非僱用合約而是準委任合約、不存在薪資明細的案件,以支付明細對應的實績。

Q. 運動員的情況下,簽證種類有多種嗎?+

A. 作為職業選手出場比賽時是興行簽證,作為教練・指導者活動時是技能簽證,這是基本的整理。選手兼教練(球員兼教練等)的情況下,依主要活動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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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了解招聘方(企業・團體)的狀況、招聘的外國人經歷、興行活動的內容,介紹合適的模式(1 號イ/ロ/ハ)和必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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