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興行簽證申請
從演員、歌手、舞者、運動員、模特,到相關隨行工作人員的招聘。興行簽證是招聘方實際狀況受到嚴格審查的特殊在留資格。本事務所有職業體育隊招聘業績。
興行簽證(興行)是什麼?
Overview
興行簽證是,外國人在日本國內進行興行活動(戲劇・演藝・演奏・體育等)的在留資格。其特徵是活動主體不是外國人本人,而是招聘的企業・團體作為申請主體。
入管局對興行活動的實質性和招聘方的事業實態採用嚴格審查的營運。這是因為興行簽證過去曾被不當就勞目的濫用,現在適用比一般工作類簽證更嚴格的審查程序。
興行簽證適用的外國人
Targets
娛樂
演員、歌手、舞者、音樂人、喜劇演員、導演等。典型情況為現場公演、舞台、音樂節等場合的招聘。
體育
職業體育選手(棒球、足球、籃球、橄欖球等)、格鬥選手、教練・訓練師等。典型情況為球隊合約・賽事出場・集訓等。
模特・時尚
時裝模特、廣告模特、宣傳活動參與者等。典型情況為品牌時裝秀、目錄拍攝、廣告拍攝等。
相關工作人員
舞台監督、音響・燈光技師、服裝擔當、翻譯等支援興行的隨行工作人員。與主要演出者有合約關係時為對象。
申請所依據的號之區分
Categories
興行簽證並非由單一基準構成。上陸基準省令分為 3 號,其中 1 號又分為イ・ロ・ハ。選擇哪一號,將改變對招聘方的要件與必要文件。
| 上陸基準省令 | 對象活動 |
|---|---|
| 基準 1 號イ | 在風營法 2 條 1 項 1〜3 號所營設施以外的場所舉行的興行(基於與日本機構的合約) |
| 基準 1 號ロ | 由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特殊法人主辦、在學校舉行 等 5 種類型 |
| 基準 1 號ハ | 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的興行(在風營法所規制設施舉行者 等) |
| 基準 2 號 | 演劇・演藝・歌謠・舞蹈・演奏 以外的興行(體育 等) |
| 基準 3 號 | 興行以外的藝能活動(商品・事業的宣傳、廣播節目・電影的製作、商業用攝影、錄音錄影) |
基準 1 號只要符合イ・ロ・ハ其中之一即可。能使用哪一號,取決於在何種會場、以何種形式舉行興行。本事務所建議在製作合約之前即行諮詢。
基準 1 號(演劇・演藝・歌謠・舞蹈・演奏)的 3 種模式
3 Patterns
興行簽證的基準 1 號根據興行形態分為 イ(一般興行)/ロ(公共機構主辦等)/ハ(專屬合約) 3 種模式。依自家興行屬於哪種模式,所需要件・審查嚴格度・必需文件大不相同。
1 號イ
一般興行合約(經過演出經紀)
主要要件
- ✓簽約機構有 3 年以上興行業務經驗的經營者・管理者
- ✓過去 3 年向外國藝人全額支付報酬的實績
- ✓在風營法 2 條 1 項 1〜3 號營業設施(夜總會等)以外的場所興行
1 號ロ
公共機構主辦・文化交流・學校・大型主題公園等
主要要件
- ✓國・地方公共團體・特殊法人主辦,或文化交流資金援助設立法人主辦
- ✓10 萬㎡以上的主題公園,或觀眾席 100 名以上・無償提供飲食・無接待的設施
- ✓1 日 50 萬日元以上的報酬・30 日以內停留 之一
1 號ハ
在風營法所規制設施(有接待的餐飲店等)舉行的興行
主要要件
- ✓月額 20 萬日元以上的報酬義務
- ✓簽約機構有 3 年以上經驗者・5 名以上常勤員工
- ✓舞台 13㎡以上・休息室 9㎡以上等設施要件
在 Live House 或劇場的一般公演適用 1 號イ,公立文化中心主辦的演唱會、或客席 100 人以上設施的公演適用 1 號ロ,在有接待的餐飲店等風營法所規制設施舉行的興行適用 1 號ハ。另外,職業體育選手的招聘並非基準 1 號而是基準 2 號,廣告拍攝與商業用攝影則為基準 3 號。
招聘方企業・團體的主要要件
Sponsor Requirements
興行簽證有招聘方企業・團體的實態受到嚴格審查的特徵。主要審查項目如下:
- 01
招聘方的事業實態
持續性興行活動的實績、法人登記、決算文件
- 02
興行合約的內容
活動內容、期間、報酬、業務範圍的明示
- 03
興行場所的合法性
現場演出場所・劇場・體育館等是否超過風營法等規制
- 04
報酬額的妥當性
與日本人從事同等業務時的報酬同等以上,基準 1 號ハ 為月額 20 萬日元以上(依入管營運)
- 05
業務範圍的明確性
是否限定於興行活動,是否包含不當勞動
報酬要件的詳細
- ・1 號ハ(製作公司專屬合約):月額 20 萬日元以上
- ・1 號ロ(公共機構主辦等的特例):1 日 50 萬日元以上的報酬且 30 日以內停留的情況等
- ・1 號イ(一般興行):未規定具體金額,但需與日本人同等業務的報酬一致
客戶心聲
Customer Testimonials
在留期間
Period of Stay
興行的在留期間依活動期間而定。運用上的區分如下。
| 在留期間 | 運用 |
|---|---|
| 3 年 | 超過 1 年穩定進行興行活動的情況 等 |
| 1 年 | 超過 6 月進行興行活動的情況 等 |
| 6 月 | 活動期間超過 3 月且在 6 月以下的情況 等 |
| 3 月 | 不屬於 3 年・1 年・6 月・30 日任何一種的情況 |
| 30 日 | 符合基準 1 號ロ(5)(1 日 50 萬日圓以上報酬且 30 日以內停留)的情況 |
職業體育選手的更新最短單位為 3 月(不適用 30 日)。合約期間在 3 月以內則 3 月,超過 3 月且在 6 月以下則 6 月,為實務上的大致標準。賽季制的球隊會產生無比賽的休賽期,如何以書面說明該期間的活動,是審查上的論點。
興行簽證的審查期間(入管廳公布值)
Processing
令和 8 年 6 月許可分・全國平均(至處分的日數)
| 申請種類 | 平均處理日數 |
|---|---|
| 在留資格認定(認定證明書 COE) | 16.7 日 |
| 在留期間更新 | 31.0 日 |
| 在留資格變更 | 36.1 日 |
依分類制度的審查期間縮短(基準 1 號イ 的情況)
過去在「興行」基準 1 號イ 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簽約機構分類為類別 1,其他分類為類別 2(依入管營運)。類別 1 審查期間較短(經營者無變更時試行營運 2 週以內),提交文件也有簡化的營運。定期進行興行招聘的企業,維持類別 1 的地位在實務上有利。
興行簽證 費用
Pricing
興行簽證因招聘方的實態審查嚴格,以標準方案為中心的營運。也可選擇 簡易(僅檢查)・全套支援(含文件收集代辦)。
| 申請種類 | 簡易 | 標準 | 全套支援 |
|---|---|---|---|
| 在留資格認定(COE) | ¥55,000 | ¥99,000 | ¥132,000 |
| 在留資格變更 | ¥55,000 | ¥99,000 | ¥132,000 |
| 在留期間更新 | ¥55,000 | ¥99,000 | ¥132,000 |
- ・含稅表示。多人同時招聘時另行報價(從通常單價階段性折扣)
- ・配合公演・賽事日程的緊急對應可能需要另外費用
- ・實際費用(印花稅、翻譯費、郵寄費等)另行計算
關於興行簽證的常見問題
FAQ
Q. 有職業體育隊的外國選手招聘業績嗎?+
A. 是的,本事務所有代辦職業體育隊外國選手招聘的業績。對應球隊所屬合約的內容確認、報酬要件的整合、與賽事出場日程的關係等體育招聘特有的論點。
Q. 現場演出場所招聘海外藝術家也是對象嗎?+
A. 通常的現場演出場所・音樂廳・劇場的演奏,以基準 1 號イ 或 1 號ロ 推進。在風營法上從事接客營業的設施(夜總會・俱樂部等)的興行不屬於 1 號イ 的對象,但並非不能申請,而是移至要件較重的 1 號ハ。另外,1 號ロ(4)適用於客席不有償提供飲食且不進行接待、客席 100 人以上的設施。客人在吧台領取後自行拿到客席的形式,以及入場費中已含飲料費的形式,均不屬於「在客席提供飲食」,因此含飲料費的現場演出場所也可能適用。請告知興行場所的種類與客席數,我們將提議以哪一號組建。
Q. 文化交流目的的活動要件不同嗎?+
A. 是的。公共機構主辦或文化交流目的的情況適用基準 1 號ロ,要件比一般興行(1 號イ)更簡單。國・地方公共團體・特殊法人(NHK 等)主辦、文化交流資金援助設立法人主辦、10 萬㎡以上的主題公園、觀眾席 100 名以上且無償提供飲食・無接待的設施等(依入管營運)。
Q. 什麼是分類制度?+
A. 過去在「興行」基準 1 號イ 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簽約機構分類為 類別 1,其他分類為 類別 2(依入管營運)。類別 1 審查期間較短(經營者無變更時試行營運 2 週以內),提交文件也有簡化的營運。定期進行興行招聘的企業,維持類別 1 的地位在實務上有利。
Q. 模特招聘取得簽證需要什麼?+
A. 首先要區分是「興行」還是「藝能活動」。如時裝秀出演這類向觀眾展示的興行屬於基準 1 號;廣告・CM 的拍攝或商業用攝影則屬於基準 3 號。基準 3 號在條文中明記為「與商品或事業的宣傳相關的活動」「與商業用攝影相關的活動」。依合約形式・報酬額・期間不同,適用的號會變化,因此在合約草案階段諮詢更實用。
Q. 與所屬事務所的合約結束了。不透過事務所能申請嗎?+
A. 有可能。基準 1 號イ・1 號ハ 要求「基於與日本機構的合約」進行,但 1 號ロ 沒有該要件。若為客席 100 人以上且無接待的會場的公演,存在以 1 號ロ(4)組建的餘地。惟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申請需要日本一方的代理人(受入機構的職員等),並需提交該機構的登記事項證明書・決算書・從業人員名簿,因此日本一方的受入方在實務上仍屬必要。
Q. 可以讓新設立的公司作為招聘方嗎?+
A. 視號而定。基準 1 號イ 要求簽約機構有「就外國人興行業務累計 3 年以上經驗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新設公司較為困難。相對地,1 號ロ 既不課經驗要件,也不課報酬額與設施面積要件。依在何種會場以何種方式舉行興行,新設公司亦可能成立。
Q. 公司的負責人可以自行進行線上申請嗎?+
A. 向窗口提交時,受入機構的職員可作為代理人申請,無需申請等取次資格。而線上提交時,所屬機構的職員須已取得申請等取次者的承認。需依序完成利用者登記・利用申出・承認,並非臨時起意即可使用。郵寄提交不予受理。
Q. 更新申請期間,可以前往海外的比賽或公演嗎?+
A. 取決於前往地的簽證要件。實際發生過的例子是,出戰臺灣的比賽需要在留卡殘存期間 3 個月以上,更新申請期間無法滿足而放棄渡航。在結果出來前在留卡的期限不會延長,因此有海外遠征計畫時,需要倒算並盡早著手。
Q. 來日不久,無法取得住民稅的課稅證明書。+
A. 更新申請的必要文件中列有住民稅的課稅(非課稅)證明書與納稅證明書,但來日時日尚淺時可能無法核發。此時可以用薪資明細或支付明細,加上銀行的入帳記錄來立證報酬支付的實態。也有選手合約並非僱用合約而是準委任合約、不存在薪資明細的案件,以支付明細對應的實績。
Q. 運動員的情況下,簽證種類有多種嗎?+
A. 作為職業選手出場比賽時是興行簽證,作為教練・指導者活動時是技能簽證,這是基本的整理。選手兼教練(球員兼教練等)的情況下,依主要活動內容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