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14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演出簽證(居留資格「演出」(興行))是外國人在日本參與演唱會、戲劇的演出、參加運動比賽,或拍攝廣告、電影時所需的居留資格。不只是演出者,經紀人、訓練員等支援演出者的工作人員也屬於對象。
本文以邀請外國人來日本的公司、團體(邀請機構(招へい機関))的承辦人為對象,說明在什麼條件下會獲得認可。也介紹居留期間與申請流程。
演出簽證的適用對象
演出簽證的對象,是參與讓觀眾觀賞、聆聽的公演或比賽的人,以及從事拍攝、宣傳等演藝活動的人。支援演出者的工作人員,如果與演出者一同活動,也屬於對象。
| 什麼樣的人 | 例子 |
|---|---|
| 參與公演的人 | 歌手、舞者、演員、演奏家、管弦樂團團員 |
| 參與比賽、馬戲等的人 | 職業棒球或J聯盟的選手、職業高爾夫球選手或拳擊手、馬戲團演員 |
| 從事拍攝、宣傳等的人 | 廣告或雜誌的模特兒、電影或節目的演出者、導演 |
| 不演出但擔任核心角色的人 | 編舞師、導演(舞台導演) |
| 支援演出者的工作人員 | 經紀人、燈光師、訓練員、教練、攝影師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演出』」(日文)、《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演出)第1之2、第1之4
工作人員以與演出者一同活動為前提,因此演出者回國後,原則上工作人員不能單獨留在日本。
出處:《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2之2
不屬於演出簽證的情況
即使是演出或拍攝,依活動形式的不同,有時不屬於演出簽證,而屬於其他居留資格。
| 這種情況 | 居留資格 |
|---|---|
| 為宣傳電影而登台致詞 | 短期滯留(短期滞在) |
| 以國家代表身分參加奧運等國際比賽 | 免簽入境,或短期滯留(視比賽而定) |
| 以企業運動隊(實業團,実業団)選手的身分從公司領取報酬 | 原則上為特定活動 |
| 拜歌手等為師,只接受授課 | 不屬於「演出」居留資格 |
| 經營演出事業 | 經營・管理(経営・管理) |
出處:《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1之2、第1之4、第1之5
與職業球隊簽約並出賽的選手,屬於演出簽證。
比賽、拍攝的條件
參加運動比賽或馬戲表演,以及拍攝廣告、電影等時,條件是領取與日本人從事該工作時所得報酬同等額以上的報酬。
拍攝的內容即使僅在網路上發布也可以。但是,以個人發布影片賺取廣告收入為目的來日本,不在對象範圍內。
出處:e-Gov法令檢索「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日文)入管法附表第一之二「演出」一項 第2款、第3款,《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1之4
公演的條件(3種類型)
參與演唱會、戲劇等公演時,依公演的種類與場地,分為3種類型。符合類型1時,需要符合的條件最少。
| 類型 | 什麼樣的公演 | 主要條件 |
|---|---|---|
| 1 | 國家、地方政府的公演或在學校舉行的公演,觀眾席100人以上且不提供餐飲的表演廳,每天報酬50萬日圓以上、在日停留不超過30天的公演等 | 對本人與邀請機構沒有經驗年數的要求 |
| 2 | 不符合類型1,且場地不是夜總會(cabaret)等屬於風營法(風俗營業等規制及業務適當化等相關法律)規範營業的場所的公演 | 邀請機構中有從事外國人公演業務3年以上的經營者或管理者 等 |
| 3 | 不符合類型1、2的公演(主要是在屬於風營法規範營業的場所舉行的公演) | 對本人、邀請機構、場地都有詳細的條件 |
出處:e-Gov法令檢索「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日文)入管法附表第一之二「演出」一項 第1款
類型1即使是第一次邀請外國人的公司也可以使用。但是,審查時會確認本人是否具備進行該公演的實力,以及費用與日程是否明確。
類型2只要邀請機構符合條件(有從事外國人公演業務3年以上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等),在不符合類型1的Live House(現場音樂展演空間)或餐廳也可以使用。不論場地的大小,也不論是否在觀眾席提供餐飲。
類型3要求本人有2年以上的主修或經驗,邀請機構有5名以上全職職員,場地有一定面積的舞台與演員休息室等。
無論哪種類型,都要提出邀請機構的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証明書)與決算文件,審查時會確認是一家什麼樣的公司。
出處:《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1之4、第1之6
可以在日本停留的期間(居留期間)
居留期間依在日本活動的期間等,為3年、1年、6個月、3個月、30天其中一種。
| 活動期間 | 居留期間的大致標準 |
|---|---|
| 超過1年 | 3年 |
| 超過6個月、1年以內 | 1年 |
| 超過3個月、6個月以內 | 6個月 |
| 3個月以內 | 3個月 |
| 每天報酬50萬日圓以上、在日停留不超過30天的公演 | 30天 |
出處:《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1之7
在類型3中首次簽約的公司等,即使活動超過3個月,居留期間也可能為3個月。獲得30天居留期間等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延長(更新)。把日程安排在最初的居留期間內結束,會比較保險。
申請流程與所需時間
從海外邀請時,由邀請機構在日本申請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 確認屬於公演、比賽、拍攝中的哪一種;如果是公演,確認屬於哪種類型
- 準備資料(本人的個人經歷書(経歴書)、演出契約、邀請機構的登記事項證明書與決算文件、場地資料、演出日程表等)
- 向管轄邀請機構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提出申請(也可以線上申請,不需要手續費)
- 將交付的證明書寄給本人,本人在當地的日本大使館、總領事館取得簽證後來日本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1之6
入管廳公布的審查時間,到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為止為15.6天(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對於類型2的申請,自2023年12月起,正在試行如無問題則在1個月內核發的措施。曾以類型2獲得認可的公司,為2週以內(如與上次申請相比職員有異動,則為3週以內)。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關於『演出』居留資格之基準省令等的修正」(日文)
接收之後需要注意的事項
不得讓演出者接待顧客、上菜或做店內雜務。這些不是演出簽證所允許的活動,如果領取報酬,就屬於資格外活動。
| 可以做的事 | 不可以做的事 |
|---|---|
| 在公演中或開演前不久、散場後不久,從客人處接受花束或小費 | 在觀眾席陪侍客人(接待) |
| 握手或簡單寒暄 | 接待顧客、上菜、做店內雜務 |
出處:《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1之4、第2之1
演出者失蹤時,被要求立即以書面向提出申請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報告。
出處:《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1之5
常見問題
演出者與日本的公司沒有直接簽約,也可以申請嗎?
可以。隸屬海外經紀公司或運動隊的人,會透過契約書等確認支付給本人的報酬金額。但是,公演的類型2與類型3,需要與日本的邀請機構簽訂契約。
可以邀請未滿18歲的演出者嗎?
可以。審查時,會視需要確認是否有監護人(親權人)的同意。
來日本後才確定工作的模特兒,也可以申請嗎?
可以申請。模特兒大多是在對方見到本人之後才確定工作,因此會透過日程表等確認在日本的活動內容。
以團體形式來日本時,「每天50萬日圓以上」如何計算?
不是按每個人計算,而是按整個團體所獲報酬的總額計算。「30天以內」不是按公演的天數,而是按從入境到出境的整個停留期間計算。
「觀眾席100人以上」也包括站位嗎?
包括。依消防法規定的容納人數(收容人員)中觀眾席的部分計算,固定座位按座位數計算,站位以每人0.2㎡計算。
請演出者在學校園遊會(文化祭)上演出時,屬於類型1嗎?
只要是在學校設施內舉行的公演,即使是非學校主辦的園遊會,也屬於類型1。反之,即使由學校主辦,在校外場地舉行的公演也不屬於類型1。
可以從報酬中扣除演出者的餐費、住宿費嗎?
在公演的類型3中,需要在契約中寫明扣除的金額,控制在實際費用範圍內,並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申請時,要以書面資料說明該金額及計算依據。
總結
演出簽證是為了公演、比賽、拍攝等來日本的外國人,以及支援演出者的工作人員而設的居留資格。比賽與拍攝的條件是領取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的報酬。
公演如果是國家的公演、在學校舉行的公演、大型表演廳等,屬於類型1。其他情況下,場地不是屬於風營法規範營業的場所,並且邀請機構符合條件的,屬於類型2;既不屬於類型1也不屬於類型2的,屬於類型3。
如果不清楚自己的公演屬於哪種類型,或是第一次邀請外國人,可以透過演出簽證申請協助,與我們一起從確認條件到準備資料逐步進行。
參考資料
- e-Gov法令檢索「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日文。2026年4月1日施行的版本)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演出』」(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演出』居留資格之基準省令等的修正」(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 《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演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