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15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邀請外國職業運動員加入日本的球隊時,要申請演出簽證(居留資格「演出」(興行))中以運動比賽等為對象的「基準第2款」(基準2号)。條件是領取與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所得報酬同等額以上的報酬。
不過,聯盟的形式以及與選手簽訂契約的形式因球隊而異,因此常常無法完全依照入管的文件清單備齊文件。本文結合本事務所承辦職業球隊申請的經驗,說明所需文件的準備方法,以及居留期間與更新的注意事項。
職業運動員以演出簽證(基準第2款)邀請
與靠賽事收入和贊助收入營運的球隊以職業選手身分簽約時,屬於演出簽證。即使同為運動員,居留資格也會因身分不同而不同。
| 什麼樣的選手 | 居留資格 |
|---|---|
| 與職業球隊簽約並出賽的選手 | 演出 |
| 總教練、教練、訓練員等與選手一體活動的人 | 演出 |
| 企業運動隊(實業團,実業団)的選手(作為企業的宣傳招牌從公司領取報酬) | 原則上為特定活動 |
| 以國家代表身分參加奧運等國際比賽的選手 | 短期滯留(短期滞在。奧運等為免簽入境) |
出處:《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 第1之4(基準第2款)、第1之5(8)
演出簽證整體的機制,請參閱「演出簽證是什麼?」。
所需文件,以及無法備齊時的思考方式
像聯賽那樣場地較多時,事先與入管諮詢後,有時可以用全年賽程表代替場地資料。申請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時提出的主要文件如下。
| 主要文件 | 難以備齊時的替代範例 |
|---|---|
| 選手的個人經歷書(経歴書),以及證明其經歷的資料 | ― |
| 邀請機構(招へい機関)的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証明書)、決算文件、員工名冊 | ― |
| 舉行比賽的場地的資料(營業許可證影本、平面圖、照片等) | 全年賽程表 |
| 球隊承接比賽時,相關的契約書 | 證明已加入聯盟的文件 |
| 與選手簽訂的契約書(能看出活動的內容、期間、報酬) | ―(如為外文,附上日文譯文) |
| 賽程表、宣傳單等 | 賽季開始前,可用上一季的賽程表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演出』(基準第2款)」(日文)
這種情況下,要說明全年的賽程已經確定,比賽會在正規的場地舉行。在此基礎上,提出全年賽程表,代替營業許可證、平面圖、照片等場地資料。
此外,審查要領規定,場地及營運機構的資料中,能透過公開資料了解的,可以不要求提出。
能用哪些文件代替,會因聯盟的形式與契約的內容而不同。提出替代資料時,要事先以書面說明為什麼用其代替。
填寫申請書時容易猶豫的地方
申請書中,契約的形態、報酬、比賽場地這幾欄常常讓人猶豫。
| 欄位 | 容易猶豫的地方 | 填寫範例 |
|---|---|---|
| 契約的形態(契約の形態) | 選手契約不一定是僱用 | 如果是業務委託(委任、準委任)契約,選擇「委任」 |
| 職種、演出活動的內容(興行の内容) | 從選項中選擇 | 「職業運動員」(プロスポーツ選手)、「運動」(スポーツ) |
| 適用的基準區分(適用される基準の区分) | 容易與公演的區分搞混 | 「基準第2款」(基準2号) |
| 預定工作期間(就労予定期間) | 會用於判斷居留期間 | 與選手契約的期間一致 |
| 月額報酬 | 以外幣約定 | 換算成日圓,並以書面說明換算的思考方式 |
| 演出場地(出演施設。即會場) | 場地較多、尚未確定 | 另以書面說明尚未確定的理由,並附上賽程表 |
關於活動的內容,不只寫出賽,也一併寫上訓練以及公關宣傳、地方貢獻等活動,就能傳達選手活動的全貌。
居留期間依契約期間決定
居留期間以與選手簽訂的契約期間為基礎決定。運動員獲准的居留期間為3年、1年、6個月、3個月其中一種。
即使希望獲得比契約期間更長的居留期間,通常獲准的也是與契約期間相符的期間。即使是超過1年的契約,獲准的居留期間也可能是1年,這種情況下要在中途再更新一次,銜接到契約結束。
如果賽季結束與契約結束錯開,居留期限可能趕不上季後賽等。決定契約期間時事先把居留期間考慮進去,會比較保險。
跨賽季時的注意事項
居留期間的更新,不必等契約談妥,先依目前能獲得的期間盡早申請,會比較保險。居留期間為6個月以上的,可以從居留期限前3個月起申請。
| 注意事項 | 理由 |
|---|---|
| 說明休賽季的活動 | 到下一季之前沒有比賽的期間較長時,難以說明活動的實際情況。如果有其他賽事或聯賽的賽程,一併提出 |
| 事先確認出國比賽的行程 | 對於需要簽證的國籍的選手,辦理前往國的簽證時,在留卡的剩餘有效期間可能成為條件。居留期限將至時,會影響出國比賽。如外國簽證要求剩餘居留期間在6個月以上等,入管有時會在居留期限3個月之前就受理更新申請 |
| 審查期間超過居留期限時 | 只要在期限前提出申請,就可以在結果出來之前繼續居留,最長到居留期限後2個月。但是,在留卡正面的期限不會改變,因此無法用於海外的簽證等 |
| 住民稅的證明書 | 當年1月1日之後來日本的選手,無法開立證明書。以報酬支付明細等證明報酬的實際情況 |
| 邀請家人 | 家人以「家屬滯留」(家族滞在)申請。審查有時比選手更花時間 |
審查時間的大致標準
入管廳公布的「演出」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審查時間,到交付為止為15.6天(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審查時間會因申請的時期與文件的內容而變化。更新有時比認定更花時間,因此從賽季的賽程倒推,預留充裕的時間提早申請,會比較保險。
常見問題
沒有與聯盟簽訂的契約書時,該怎麼辦?
有時可以用證明已加入聯盟的文件等、能看出球隊與聯盟關係的資料代替。
賽季開始前,比賽的場地與賽程還沒有確定。
可以採取提出上一季的全年賽程表,並以書面說明場地與賽程尚未確定的理由的方法。
與選手簽訂的契約不是僱用契約,有問題嗎?
以業務委託(委任)契約也可以申請。在申請書的「契約的形態」中選擇委任,更新時可以用報酬支付明細代替薪資明細,證明報酬的實際情況。
總結
職業運動員以演出簽證的基準第2款邀請。條件是領取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的報酬,居留期間以與選手簽訂的契約期間為基礎決定。
另一方面,沒有與聯盟簽訂的契約書、場地尚未確定、契約不是僱用等,經常會遇到無法依照入管的清單備齊文件的情況。本事務所承辦職業球隊選手從認定申請到更新、家人申請的各項手續。如何依球隊的情況準備文件,可以透過演出簽證申請協助與我們一起思考。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演出』(基準第2款)」(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演出)」(日英對照)
- 《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7節「演出」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0條第6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