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演出签证(居留资格“演出”(興行))是外国人在日本的音乐会、戏剧中出演、参加体育比赛,或拍摄广告、电影时所需的居留资格。不仅是演出者,经纪人、训练员等支持演出者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对象。
本文面向邀请外国人来日本的公司、团体(邀请机构(招へい機関))的负责人,说明在什么条件下会获得认可。也介绍居留期间与申请流程。
演出签证的适用对象
演出签证的对象,是参加让观众观看、聆听的公演或比赛的人,以及从事拍摄、宣传等演艺活动的人。支持演出者的工作人员,如果与演出者一同活动,也属于对象。
| 什么样的人 | 例子 |
|---|---|
| 参加公演的人 | 歌手、舞者、演员、演奏家、管弦乐团团员 |
| 参加比赛、马戏等的人 | 职业棒球或J联赛的选手、职业高尔夫球手或拳击手、马戏团演员 |
| 从事拍摄、宣传等的人 | 广告或杂志的模特、电影或节目的出演者、导演 |
| 不出演但担任核心角色的人 | 编舞师、导演(舞台导演) |
| 支持演出者的工作人员 | 经纪人、灯光师、训练员、教练、摄影师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演出””(日语)、《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演出)第1之2、第1之4
工作人员以与演出者一同活动为前提,因此演出者回国后,原则上工作人员不能单独留在日本。
出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 第2之2
不属于演出签证的情况
即使是出演或拍摄,根据活动形式的不同,有时不属于演出签证,而属于其他居留资格。
| 这种情况 | 居留资格 |
|---|---|
| 为宣传电影而登台致辞 | 短期滞留(短期滞在) |
| 作为国家代表参加奥运会等国际比赛 | 免签入境,或短期滞留(视比赛而定) |
| 作为企业运动队(实业团,実業団)的选手从公司获得报酬 | 原则上为特定活动(特定活動) |
| 拜歌手等为师,只接受授课 | 不属于“演出”居留资格 |
| 经营演出事业 | 经营・管理(経営・管理) |
出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 第1之2、第1之4、第1之5
与职业球队签约并参加比赛的选手,属于演出签证。
比赛、拍摄的条件
参加体育比赛或马戏表演,以及拍摄广告、电影等时,条件是获得与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所得报酬同等额以上的报酬。
拍摄的内容即使只在网络上发布也可以。但是,以个人发布视频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来日本,不属于对象。
出处:e-Gov法令检索“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日语)入管法附表第一之二“演出”一项 第2项、第3项,《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 第1之4
公演的条件(3种类型)
参加音乐会、戏剧等公演时,根据公演的种类和场地,分为3种类型。符合类型1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最少。
| 类型 | 什么样的公演 | 主要条件 |
|---|---|---|
| 1 | 国家、地方政府的公演或在学校举行的公演,观众席100人以上且不提供饮食的演出厅,每天报酬50万日元以上、在日停留不超过30天的公演等 | 对本人和邀请机构没有经验年数的要求 |
| 2 | 不符合类型1,且场地不是卡巴莱(夜总会)等属于风营法(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规定营业的场所的公演 | 邀请机构中有从事外国人公演业务3年以上的经营者或管理者 等 |
| 3 | 不符合类型1、2的公演(主要是在属于风营法规定营业的场所举行的公演) | 对本人、邀请机构、场地都有详细的条件 |
出处:e-Gov法令检索“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日语)入管法附表第一之二“演出”一项 第1项
类型1即使是第一次邀请外国人的公司也可以使用。但是,审查时会确认本人是否具备进行该公演的实力,以及费用和日程是否明确。
类型2只要邀请机构满足条件(有从事外国人公演业务3年以上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等),在不符合类型1的Livehouse(现场音乐演出场所)或餐厅也可以使用。不论场地的大小,也不论是否在观众席提供饮食。
类型3要求本人有2年以上的专业学习或经验,邀请机构有5名以上全职职员,场地有一定面积的舞台和演员休息室等。
无论哪种类型,都要提交邀请机构的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記事項証明書)和决算文件,审查时会确认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
出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 第1之4、第1之6
可以在日本停留的期间(居留期间)
居留期间根据在日本活动的期间等,为3年、1年、6个月、3个月、30天中的某一种。
| 活动期间 | 居留期间的大致标准 |
|---|---|
| 超过1年 | 3年 |
| 超过6个月、1年以内 | 1年 |
| 超过3个月、6个月以内 | 6个月 |
| 3个月以内 | 3个月 |
| 每天报酬50万日元以上、在日停留不超过30天的公演 | 30天 |
出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 第1之7
在类型3中首次签约的公司等,即使活动超过3个月,居留期间也可能为3个月。获得30天居留期间等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延长(更新)。把日程安排在最初的居留期间内结束,会比较稳妥。
申请流程与所需时间
从海外邀请时,由邀请机构在日本申请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 确认属于公演、比赛、拍摄中的哪一种;如果是公演,确认属于哪种类型
- 准备资料(本人的个人经历书(経歴書)、演出合同、邀请机构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和决算文件、场地资料、演出日程表等)
- 向管辖邀请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申请(也可以在线申请,无需手续费)
- 将交付的证明书寄给本人,本人在当地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取得签证后来日本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 第1之6
入管厅公布的审查时间,到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为止为15.6天(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对于类型2的申请,自2023年12月起,正在试行如无问题则在1个月内交付的措施。曾以类型2获得认可的公司,为2周以内(如与上次申请相比职员有变动,则为3周以内)。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关于“演出”居留资格的基准省令等的修改”(日语)
接收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不得让演出者接待顾客、上菜或做店内杂务。这些不是演出签证所允许的活动,如果获得报酬,就属于资格外活动(資格外活動)。
| 可以做的事 | 不可以做的事 |
|---|---|
| 在公演中或开演前不久、散场后不久,从客人处接受花束或小费 | 在观众席陪侍客人(接待) |
| 握手或简单寒暄 | 接待顾客、上菜、做店内杂务 |
出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 第1之4、第2之1
演出者失踪时,被要求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报告。
出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 第1之5
常见问题
演出者与日本的公司没有直接签约,也可以申请吗?
可以。隶属于海外经纪公司或运动队的人,会通过合同等确认支付给本人的报酬金额。但是,公演的类型2和类型3,需要与日本的邀请机构签订合同。
可以邀请未满18岁的演出者吗?
可以。审查时,会视需要确认是否有监护人(亲权人)的同意。
来日本后才确定工作的模特,也可以申请吗?
可以申请。模特大多是在对方见到本人之后才确定工作,因此会通过日程表等确认在日本的活动内容。
以团体形式来日本时,“每天50万日元以上”如何计算?
不是按每个人计算,而是按整个团体所获报酬的总额计算。“30天以内”不是按公演的天数,而是按从入境到离境的整个停留期间计算。
“观众席100人以上”也包括站席吗?
包括。按消防法规定的容纳人数(收容人员)中观众席的部分计算,固定座位按座位数计算,站席按每人0.2㎡计算。
请演出者在学校文化节上出演时,属于类型1吗?
只要是在学校设施内举行的公演,即使是非学校主办的文化节,也属于类型1。反之,即使由学校主办,在校外场地举行的公演也不属于类型1。
可以从报酬中扣除演出者的餐费、住宿费吗?
在公演的类型3中,需要在合同中写明扣除的金额,控制在实际费用范围内,并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申请时,要以书面资料说明该金额及计算依据。
总结
演出签证是为公演、比赛、拍摄等来日本的外国人,以及支持演出者的工作人员而设的居留资格。比赛和拍摄的条件是获得与日本人同等额以上的报酬。
公演如果是国家的公演、在学校举行的公演、大型演出厅等,属于类型1。其他情况下,场地不是属于风营法规定营业的场所,并且邀请机构满足条件的,属于类型2;既不属于类型1也不属于类型2的,属于类型3。
如果不清楚自己的公演属于哪种类型,或是第一次邀请外国人,可以通过演出签证申请支援,与我们一起从确认条件到准备资料逐步推进。
参考资料
- e-Gov法令检索“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日语。2026年4月1日施行的版本)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演出””(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演出”居留资格的基准省令等的修改”(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
- 《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7节“演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