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国税厅、内阁官房公布的资料撰写。
关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与国税厅(国税庁)的信息联动(情報連携,即信息共享),新的确认书(確認書)已于2026年7月1日开始适用。国税厅向入管厅提供的信息,暂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是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賦課決定処分)的案件中一定范围的案件。
在居留资格“经营・管理”(経営・管理,通称经营管理签证)中,运营被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的公司等的人,在审查中会被评价为“特别消极的因素”。本文依次说明对象的范围、审查中的处理,以及更新时提交的纳税资料。
目录
从什么时候开始
新的确认书开始适用的日期是2026年7月1日。入管厅次长与国税厅次长互相签署了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的确认书。
同名的确认书,此前也曾以2020年6月18日的日期互相签署过。这次的确认书废止了该旧确认书,并取而代之。
| 文件 | 日期 | 规定的内容 |
|---|---|---|
| 确认书 | 2026年6月30日(7月1日开始适用) | 基本方针、两厅采取的措施、保密 |
| 补充书简1(補足書簡1) | 2026年6月30日 | 相互提供的信息的种类 |
| 补充书简2(補足書簡2) | 2026年6月30日 | 对象的具体范围(国税厅提供的范围不公开) |
确认书列为依据的条文有3条: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61条之7、国税通则法(国税通則法)第74条之12、国税征收法(国税徴収法)第146条之2。这些都是规定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和官公署给予协助的条款。
政府于2026年1月23日决定了“外国人接纳与有序共生综合对策”(外国人の受入れ・秩序ある共生のための総合的対応策)。其中已提出扩大国税厅向入管厅提供信息的对象范围的方针。内阁官房的进展资料就这项措施写明,确认书和指南的修订已实施完毕(截至2026年6月底)。
确认书没有写到从哪些申请开始用于审查。写明的是,开始适用的日期为2026年7月1日。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互相签署的文件”(日语)所载的确认书、补充书简1、补充书简2,内阁官房“外国人接纳与有序共生综合对策”(日语)措施编号22、“同对策 进展情况(详细版・截至2026年6月底)”(日语)管理编号8
国税厅向入管厅提供的信息
国税厅提供的,暂时是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的案件中一定范围的案件。补充书简1列出了以下2项。
- 就骗取消费税退税(消費税の不正還付)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的案件中一定范围的案件
- 作出所得税、法人税等的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的案件中一定范围的案件
重加算税,是在隐瞒或伪造作为税额计算基础的事实而进行申报(报税)等情况下课征的税(国税通则法第68条)。单纯的逾期缴纳,未列在这2项之中。
“一定范围的案件”(一定のもの)具体指什么,尚未公布(截至2026年10月9日)。规定范围的补充书简2中,相应的部分不公开。
确认书的正文把对象规定为“在纳税义务方面存在恶劣违反行为者”(納税の義務に関する悪質な違反があったもの)。居留资格的种类不受限定,对象是以入管法附表第一、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居留的外国人。
国税厅定期确认是否有符合的案件,并向入管厅提供信息。
出处:国税厅“关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国税厅之间有关在留外国人的信息联动的确认书”(日语)2、“同确认书 补充书简1”(日语)1和3、“同确认书 补充书简2”(日语)1
入管厅向国税厅提供的信息
信息也会由入管厅提供给国税厅。补充书简1列出的是以下2项。
| 入管厅提供的信息 | 补充书简中写明的内容 |
|---|---|
| 对居留资格相关申请作出的处分(即对申请作出的决定)的结果 | 对象是国税厅提供过信息的外国人。入管厅在把结果告知申请人之前,先通知国税厅 |
| 符合一定的居留资格、居留期间的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的信息 | 由入管厅定期确认并提供 |
第2项的“一定的居留资格、居留期间”,由补充书简2规定了暂时的范围。列出的是以“经营・管理”或“高度专业职位1号ハ”(高度専門職1号ハ)居留的外国人,以及以附表第一的居留资格居留的外国人。
附表第一之中,外交、公用、高度专业职位(高度専門職)、文化活动(文化活動)、短期滞留(短期滞在)、留学、研修、家属滞留(家族滞在)被排除在外。两者都附有进一步限定范围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不公开。
国税厅把从入管厅收到的信息,用于国内税的课征与征收事务。两厅还确认,不把收到的信息用于原本目的以外的用途,也不向他人提供。
出处:国税厅“关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国税厅之间有关在留外国人的信息联动的确认书”(日语)2至4、“同确认书 补充书简1”(日语)4和5、“同确认书 补充书简2”(日语)2
在经营・管理的审查中如何体现
运营被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的公司等的人,会被评价为“特别消极的因素”。入管厅于2026年6月修订了说明经营・管理审查思路的文件《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経営・管理」の在留資格の明確化等について),加写了这一点。
| 情况 | 入管厅文件中的评价 |
|---|---|
| 因不履行纳税义务而受到刑罚 | 消极因素 |
| 即使未受到刑罚,但查明存在高额未缴纳、长期未缴纳等情况 | 消极因素 |
| 运营着就骗取消费税退税(消費税の不正受還付),或就所得税、法人税等被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的机构(機関) | 作为不被认定为适当地运营事业者,属于特别消极的因素 |
这里所说的“机构”,除公司外也包括个体经营(個人事業)。请注意,不仅是经营者本人的税款,其所运营的公司的税务处理,也会在经营者的居留审查中受到评价。
确认书规定,入管厅使用所获提供的信息,在有居留资格相关申请时“进行慎重审查”(慎重な審査を行う)。这些文件写的是审查中的评价,并没有写要取消居留资格。
居留期间的更新(在留期間の更新),由法务大臣仅在有足以认定更新适当的相当理由时予以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款)。入管厅的指南写明,综合活动的内容、居留的情况、居留的必要性等进行判断。
这份指南也在2026年6月的修改中增加了注记。内容是:有时会根据应入管厅的请求、由相关机关提供的纳税义务等履行情况的信息,作出是否许可的判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外国人经营者居留资格基准的明确化”(日语)4(1)、“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最后修改于2026年6月)7,国税厅“确认书”(日语)3
更新申请时提交的公租公课(公租公課,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资料
在经营・管理的更新中,由申请人以资料表明公司等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这与信息联动是两回事,是配合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许可基准的修改,被明确写为更新时确认的项目。
| 资料 | 法人的情形 | 个体经营者(個人事業主)的情形 |
|---|---|---|
| 表明劳动保险的加入情况和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文件 | ○ | ○ |
| 表明社会保险的加入情况和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文件 | ○ | ○(没有加入义务时,提交说明不属于强制适用事业所的资料) |
| 表明国民健康保险的加入情况和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文件 | — | ○ |
| 国税的纳税证明书(納税証明書) | 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源泉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 | 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申告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继承税(相続税)、赠与税(贈与税) |
| 地方税的纳税证明书 | 法人住民税、法人事业税(法人事業税) | 个人住民税(個人住民税)、个人事业税(個人事業税) |
要提交的,是其中适用于自己的公司或事业的全部资料。入管厅提示,凡是有缴纳义务的,全部都需要提交。申请人本人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課税(非課税)証明書)和纳税证明书也要提交。
在提交资料一览中,这些是类别3、4(Category 3、4)的机构的资料。类别是所属机构(所属機関)的区分。上市企业等(类别1),以及上一年的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税额(源泉徴収税額)为1,000万日元以上的团体、个人(类别2),其他资料被规定为原则上不需要。
入管厅还提示,即使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没有问题,也有更新不被认可的事例。列出的是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形:是否遵守劳动相关法令,社会保险、雇佣保险、劳灾保险的加入和缴纳情况,事业所需的许可、认可的取得情况。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经营・管理’”(日语)“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基准省令等的修改”(日语)“有关申请的处理”5、问2、Q&A问24至问26
2025年10月施行的许可基准的修改与过渡措施
经营・管理的许可基准经过修改,已于2025年10月16日施行。对于在2025年10月15日及以前被受理、审查仍在继续的申请,适用修改前的基准。
| 项目 | 修改后的基准 |
|---|---|
| 全职职员(常勤職員) | 雇用1名以上全职职员(限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持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永住者、定住者等〕的人) |
| 资本金等 | 3,000万日元以上(法人为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个人为为事业投入的总额) |
| 日语能力 | 申请人或全职职员中的任一方,达到“日语教育的参考框架”(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相当于B2以上的水平 |
| 经历 | 拥有经营管理,或事业所需的技术、知识领域的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或者,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事业的经验 |
| 事业计划书(事業計画書) | 在决定居留资格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书,要经过经营方面的专家(截至施行日为中小企业诊断士(中小企業診断士)、注册会计师(公認会計士)、税理士)的确认 |
对于已经以经营・管理居留的人,设有过渡措施。2028年10月16日及以前的更新申请,即使不符合修改后的基准,也会结合经营情况、今后符合基准的预期等来判断是否许可。
2028年10月16日过后的更新申请,需要符合修改后的基准。即使不符合,在满足以下3项时,据规定将综合考虑其他居留情况后判断。
- 经营情况良好
- 适当地履行着法人税等的缴纳义务
- 预计在下次更新申请之前满足修改后的基准
在过渡措施结束后的判断中,纳税的情况也被列为条件之一。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基准省令等的修改”(日语)“主要修改内容”、“施行相关的注意事项”1和2
纳税信息本身的联动,正朝着2028年6月及以后开始进行协调
7月开始的信息联动,并不是让所有外国人的纳税情况都送达入管厅的机制。提供的是重加算税案件中一定范围的案件。
在入管厅与国税厅之间联动课税、纳税信息的机制,正在另行推进。内阁官房的进展资料写明,两厅正朝着2028年6月及以后开始,就实现的方式进行协商、调整(截至2026年6月底)。开始日期、联动的信息的范围尚未公布(截至2026年10月9日)。
是否有国税未缴纳,眼下仍将继续以申请人提交的纳税证明书等资料来确认。
出处:内阁官房“综合对策 为国民的安全、安心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详细版・截至2026年6月底)”(日语)管理编号4
更新之前先确认的事项
本事务所建议,在更新申请之前,先确认好公司的纳税证明书,以及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的缴纳资料。这是为了能尽早发现未缴纳或手续上的遗漏。在日本签发的证明书,规定要提交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因此提交用的证明书请配合申请的时间重新领取。关于领取地点,入管厅作如下提示。
| 资料 | 领取地点 |
|---|---|
| 劳动保险 | 就近的都道府县劳动局 |
| 社会保险 | 就近的养老金事务所(年金事務所) |
| 国民健康保险 | 就近的市区町村 |
| 源泉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国税 | 就近的税务署(税務署) |
| 法人住民税 | 都道府县的税务事务所和市区町村 |
即使把税务处理委托给外部,也建议由经营者掌握申报(报税)和缴纳的情况。入管厅把未掌握财务状况等经营者本应掌握的信息的情形,列为作为经营者的活动实态得不到充分认定的例子。
经营・管理的更新,从申请到许可的告知平均为43.9天(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的全国平均)。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的交付为241.9天,居留资格的变更为194.5天。手续费整理在居留资格手续费的修订内容中。
对缴纳情况或过去税务上的处分感到不安的人,可以通过经营管理签证相关咨询,与我们一起确认情况。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基准省令等的修改”(日语)Q&A问19和问27、“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常见问题
只是逾期缴纳,国税厅也会向入管厅提供信息吗?
补充书简1列出的,是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的案件中一定范围的案件(暂时)。逾期缴纳未被列出。不过,更新申请时要提交纳税证明书等,因此如有未缴纳,入管厅可以通过这些资料确认。
被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后,更新一定会不予许可吗?
并没有写一定会不予许可。入管厅的文件写的是“作为特别消极的因素评价”,是否许可,则综合活动的内容、居留的情况等进行判断。
经营・管理以外的居留资格,也是信息联动的对象吗?
从确认书的文字来看,并不限于经营・管理。确认书以入管法附表第一、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居留的外国人为对象。不过,暂时实际提供的案件的范围,尚未公布(截至2026年10月9日)。
对于永住者,另有一项把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等情形作为取消事由的制度,将于2027年4月1日开始。相关内容整理在取消永住权的制度中。
总结
关于入管厅与国税厅的信息联动,新的确认书已于2026年7月1日开始适用。国税厅提供的,暂时是作出重加算税课征决定处分的案件中一定范围的案件。在经营・管理中,运营符合该情形的公司等的人会被评价为“特别消极的因素”。
逾期缴纳未被列为这次信息联动的对象,但在更新申请时,要以资料表明公司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请在更新之前领取纳税证明书和保险费的缴纳资料,确认有无未缴纳。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互相签署的文件”(日语。确认书、补充书简1、补充书简2,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
- 国税厅“关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国税厅之间有关在留外国人的信息联动的确认书”“补充书简1”“补充书简2”(日语。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外国人经营者居留资格基准的明确化”(日语。2026年6月修订)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最后修改于2026年6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基准省令等的修改”(日语。2025年10月16日施行,Q&A于2026年6月26日更新)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经营・管理’”(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 内阁官房“外国人接纳与有序共生综合对策”(日语。2026年1月23日决定)
- 内阁官房“综合对策 为国民的安全、安心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详细版)”(日语。截至2026年6月底)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1条、第61条之7
- 国税通则法 第68条、第74条之12
- 国税征收法 第146条之2




